L.O. TRADING Corp、EUR L.O. TRADING GmbH、Servicios Logísticos Internacionales、CN L.O. Trading Ltd及HK L.O. TRADING Ltd的交货、服务与报价完全基于以下条件:
1. 报价与合同订立
L.O. TRADING出具的报价不构成购买义务。
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客户收到L.O. TRADING以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订单确认后方生效。
销售合同仅自客户收到L.O. TRADING的订单确认函及交货日期后有效。通常确认于当日发出,但所有订单至迟将于下一工作日确认。
2. 特殊订单 / 定制订单 / 不可退货商品
所有按客户要求生产,和/或因产品性质不可退货,和/或含有特殊部件、改装或变更的订单,均归入此类。此类订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修改、变更或取消。客户确认采购订单,即表示确认并同意此类订单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非经原制造商明确接受,不得作出任何修改或取消。与变更、修改或取消相关的所有退货补货费和/或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所订商品的全部货款及处置相关的一切费用(如适用)。
3. 价格
价格按指定币种以USD/EUR计价,含或不含法定增值税。
运费根据所报项目的重量和体积,以及日期、交货地址和运输方式计算。
如上述任一变量发生变化,费用作相应调整。
除非另有说明,运费不含进口国或第三国的任何海关关税、税费或其他费用。所有关税和费用均由客户支付。
关于银行转账的说明:
产生的交易手续费不由L.O. TRADING承担,因此不得从发票金额中扣除。境外银行转账的所有交易手续费均由客户承担。
4. 交货与服务条款
交货期按报价中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列明,但可能在下单时、生产期间,因供应商延迟或不可抗力事件而变化。
除非另有约定,不作分批装运。L.O. TRADING仅发运完整订单,并在需要时留单以拼装发运。
5. 退货权
除错发产品外,仅在原供应商同意接收时方可退货。此时退货须承担供应商的退货补货费,运输及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运输途中货物受损的索赔须向相应保险公司主张。L.O. TRADING对运输途中的任何损坏不承担责任。
因交付不完整、受损或错误的投诉,须在交货单或运单上注明(如可能),并立即向L.O. TRADING代表报告。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到达客户首个控制点超过30天后提出的索赔均不予接受。
授权退货:
请避免损坏和污染。如可能,请以原包装退回商品,包括所有配件及全部包装材料。如必要,请使用额外的保护性外包装。如无原包装,请使用适当包装充分保护商品免受运输损坏。
6. 保修、责任
本发票所涉产品和服务的唯一保修,无论明示或默示,均为原制造商或产品/服务提供方按其条款和条件提供的原厂保修。
L.O. TRADING将直接与制造商、经销商或提供方处理产品质量索赔,仅在制造商/提供方保修金额范围内向客户赔偿实际损失,且不超过该金额。
L.O. TRADING不作任何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和/或不侵权保证,对与所供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间接、附带或连带损失或利润损失不承担责任。
即使L.O. TRADING经办了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原运费,L.O. TRADING对退货、换货或更换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运费、海关费用、税费、关税或任何其他费用亦不承担责任。如制造商/供应商同意更换或维修产品/服务,L.O. TRADING仅在制造商/供应商接受并支付的金额范围内承担保修,且不超过该金额。
7. 安装与运行
除非另有约定,物料的安装和调试由客户在其场所进行,风险和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负责对L.O. Trading交付的产品进行专业组装或安装调试。
8. 隐私政策
未经客户事先批准,L.O. Trading不会将客户个人数据(包括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提供给第三方。但为处理客户订单需要相关数据的L.O. Trading服务伙伴除外(例如负责交货的运输公司或负责付款的银行)。
9. 检查与查验
在美国,根据联邦法规,如货物交运航空运输,托运人同意接受检查与查验。
根据L.O. TRADING政策,所有交运(卡车、铁路、航空或海运)的货物或商品均须接受检查与查验。
10. 付款与收款
如买方到期未支付购买价款或其任何部分,买方应自到期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法定最高利率就相关款项支付利息。如L.O. TRADING委托收款人或律师收取购买价款或其任何部分,包括附律师费的货物取回(无论是否提起法律程序),一切费用均由客户支付。本交易受L.O. TRADING相关业务单元所在地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客户理解上述内容,并接受作为交易组成部分。
11. 运输保险
要求为货物投保是客户的风险和责任。如货物未投保,客户对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如客户要求L.O. TRADING为货物/商品投保,L.O. TRADING作为CNA(保险公司)的代理行事,在此情况下,L.O. TRADING将协助并配合与CNA的一切索赔和沟通。CNA的一切条款和条件均适用并优先于其他条款。在任何情况下,L.O. TRADING对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损坏不承担责任。
12. 管辖地
履行地,以及买卖双方之间因付款及一切争议产生的专属管辖,均适用出具单证并订立销售合同的L.O. TRADING业务单元所在地法律。
L.O. TRADING Corporation - Miami, FL - USA。
EUR L.O. TRADING GmbH - Frankfurt, 德国
Servicios Logísticos Internacionales - Medellín, Colombia
CN L.O. TRADING LTD - Shanghai, China
HK L.O. TRADING LTD - Hong Kong, China
13. 本仓库接收商品须遵守:
商品仓库标准合同条款和条件
(经American Warehouse Association于1968年10月批准颁布;经International Warehouse Logistics Association于1998年1月及2008年11月修订颁布)
接收 – Sec. 1
(a) 本合同,包括可能附随的附加费用,须由存货人自报价日起30天内签署接受。如无书面接受,存货人在报价日起30天内将本合同所述货物交仓储方存储或提供其他服务的行为,即构成存货人的接受。存货人已有机会查看和检查仓储设施(“Facility”)。
(b) 如交存存储或提供其他服务的货物与本合同所述不符,或符合描述的货物在报价日起30天后交存,且存货人事先未按本条(a)款规定书面接受,仓储方可拒绝接收该货物。如仓储方接收该货物,存货人同意按仓储方确定并开具发票的费率和费用支付,并同意本合同一切条款。
(c) 仓储方接收的任何货物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货物。
(d) 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项下连续180天未提供存储或其他服务,本合同解除。
进出仓运输 – Sec. 2
存货人同意,发往仓储方的所有货物应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中将存货人列为指定收货人,由仓储方照管,不得将仓储方列为收货人。如违反本合同,将货物发往仓储方并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中将仓储方列为指定收货人,存货人同意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并将该通知抄送仓储方,说明列为收货人的仓储方仅为“照管方”,对货物无任何受益所有权或利益。此外,仓储方有权拒绝该货物,对该货物的任何灭失、误送或损坏,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性质的灭失、误送或损坏不承担责任。无论仓储方接受或拒绝违反本第2条发运的货物,存货人同意赔偿仓储方并使其免受与该货物有关的运输、仓储、装卸及其他费用的一切索赔,包括任何性质的欠收运费、铁路滞期费、卡车/多式联运滞留费及其他费用。
货物交存 – Sec. 3
所有货物应在设施处交付,并妥善唛头标识和包装以便存储和装卸。存货人应在交付时或之前提供载明须单独保管和记账的唛头、品牌或规格,以及所需存储类别和其他服务的舱单。
存储期与费用 – Sec. 4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存储费按每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单位按月计收。
(b) 存储月自仓储方接受货物照管、监管和控制之日起算,不论卸货日期或仓单签发日期。
(c) 除本条(d)款规定外,日历月1日至15日(含)入库的所有货物按整月存储费计收;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含)入库的所有货物按半月存储费计收;在次月及以后各月首日仍在库的所有货物按整月存储费计收。所有存储费于首月存储首日到期支付,此后于各日历月首日到期支付。
(d) 经仓储方与存货人书面约定,存储月可自一公历月某日起至次月及以后各月同一日的前一日。所有存储费于存储月首日到期支付。
过户、存储终止、货物移出 – Sec. 5
(a) 在仓储方账册上过户货物的指示,须送达仓储方并经其接受方生效,过户前的一切费用均向存货人收取。如过涉及货物的倒搬,将收取费用。以签发新仓单方式将存储货物由一方过户至另一方时,过户日确立新的存储起算日。
(b) 仓储方有权在以挂号信或隔夜快递向存货人发出通知14天后,将存储的任何货物自其所在设施移至仓储方其他设施,费用由仓储方承担。仓储方可将货物存放于构成本合同正面所列设施的任一仓库建筑,并在各建筑内及建筑之间移动货物,无须通知。
(c) 仓储方可提前不少于30天书面通知存货人及仓储方所知的对货物主张权利的其他任何人,要求移出任何货物。该通知应发送至被通知人最后所知的营业地址。如货物未在通知期届满前移出,仓储方可依法出售。
(d) 如仓储方善意认为,货物在第5(c)条所述30天通知期届满前即将变质或贬值至低于仓储方留置权金额,仓储方可在通知中指定合理的更短移出期限;如货物未移出,可在依法发布单次广告或张贴后一周举行的公开拍卖中出售。
(e) 如因交存时仓储方不知情的货物质量或状况,货物对其他财产、设施或人员构成危险,仓储方可在向所知的对货物主张权利的所有人合理通知后,以公开或私下方式出售货物而无须广告。如仓储方经合理努力无法出售货物,可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置,并因该处置不承担责任。在处置、出售或返还货物前,仓储方可将货物移出设施,并因该移出不承担责任。
装卸 – Sec. 6
(a) 装卸费涵盖在库门口接收货物、入库存放及将货物交还至库门口所涉及的通常人工。装卸费于收到货物时到期支付。
(b)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卸货和装货人工另行收费。仓储方在接收和装卸受损货物中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在非库门口装卸汽车或其他车辆发生的额外费用,均向存货人收取。
(c) 装载铁路车辆或其他车辆所用人工和材料向存货人收取。
(d) 以少于收货批量提货时,仓储方可就每票订单或订单中每项加收费用。
(e) 除非仓储方未尽合理谨慎,仓储方对任何滞期费或滞留费、卸空进站卡车、拖车或其他集装箱的延误,或取得并装载卡车、拖车或其他集装箱外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交付要求 – Sec. 7
(a) 除收到存货人完整书面指示外,不得交付或过户货物。书面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传真、EDI、电子邮件或类似通讯,仓储方依据收到的通讯所载信息行事不承担责任。经存货人事先书面授权,可凭电话指示交付货物,但仓储方对因此造成的灭失或差错不承担责任。
(b) 命令提货时应给予仓储方合理时间执行指示;如因天灾、战争、公敌、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暴乱或民事骚乱,或仓储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或因仓储方不承担责任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致无法执行指示,仓储方对未执行指示不承担责任,剩余存储货物继续按正常存储费计收。
额外服务(特殊服务) – Sec. 8
(a) 除通常装卸和存储外提供服务所需仓储方人工,向存货人收取。
(b) 存货人要求的特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特殊库存报表;报告唛头重量、序列号或包裹其他数据;实物盘点货物;处理中转结算,将收费。
(c) 为存货人提供的垫料、加固、包装材料或其他特殊用品,除仓储方成本外加收费用。
(d) 经事先安排,可在通常营业时间外接收或交付货物,另行收费。
(e) 通讯费用,包括邮资、隔夜快递或电话,如超出正常库存报告范围,或应存货人要求以美国通常邮政外方式通讯,可向存货人收取。
保税存储 – Sec. 9
(a) 保税商品除正常费率外加收费用。
(b) 仓单涵盖美国海关保税货物时,仓储方对被美国海关扣押或移出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最低收费 – Sec. 10
(a) 按票收取最低装卸费,按票按月收取最低存储费。仓单涵盖多票或一票为混装时,按唛头、品牌或品种收取最低费用。
(b) 对同一账户按月收取存储和/或装卸最低费用。如一客户有多个账户,各需单独记录和开票,每个账户均适用该收费。
责任与损害赔偿限制 – Sec. 11
(a) 除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系仓储方未尽同等情况下合理谨慎之人应尽的照管所致,仓储方对交存、存储或装卸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无论如何造成,均不承担责任;仓储方对尽该谨慎仍无法避免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b) 仓储方对交存、存储或装卸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予保险。
(c) 存货人声明,损害赔偿限于每磅0.10美元;但在按第1条接受本合同之时,经存货人书面要求,可提高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货物的责任限额,并按提高后的估值按月加收费用。
(d) 交存、存储或装卸货物发生仓储方不承担责任的灭失或损坏时,存货人负责清除和处置该货物的费用,以及因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环境清理和场地修复费用。
索赔通知与诉讼提起 – Sec. 12
(a) 存货人及所有其他人须在合理时间内向仓储方书面提出索赔,且不得迟于下列较早者:(i) 仓储方交付货物后60天,或 (ii) 存货人收到仓储方关于部分或全部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后60天。
(b) 除非已按本条(a)款及时书面提出索赔,且诉讼或其他程序不迟于下列较早者提起:(i) 仓储方交付日后九个月,或 (ii) 存货人收到部分或全部货物灭失或损坏通知后九个月,存货人或其他人不得就货物灭失或损坏对仓储方维持诉讼或其他程序。
(c) 货物未交付时,仓储方可以挂号信或隔夜快递致存货人的函件通知已知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索赔提出及诉讼维持的期限自仓储方寄出该通知之日起算。
间接损害责任 – Sec. 13
仓储方对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性质的特殊、间接或连带损害不承担责任。
误发责任 – Sec. 14
如仓储方因过失误发货物,仓储方支付将误发货物运回设施的合理运输费用。如收货人未返还货物,仓储方的最高责任限于上文第11条规定的灭失或损坏货物,并对收货人接受或使用货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无论该货物为存货人或其他人的货物。
不明灭失 – Sec. 15
仓储方仅在存货人证明灭失系因仓储方未尽第11条要求的照管所致时,方对盘存短缺或不明或神秘失踪造成的货物灭失承担责任。法律施加的转化推定不适用于该灭失,存货人主张转化须以肯定证据证明仓储方将货物转为仓储方自用。
存储货物的权利 – Sec. 16
存货人声明并保证其合法占有货物,并有权将其交仓储方存储。存货人同意赔偿仓储方并使其免受因任何争议或诉讼(无论由仓储方或其他人提起)所支付或发生的与存货人对货物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有关的一切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该款项为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受仓储方留置权约束。
准确信息 – Sec. 17
存货人将向仓储方提供准确、完整、充分的货物信息,使仓储方能够遵守有关货物存储、装卸和运输的一切法律法规。
存货人将赔偿仓储方并使其免受因存货人未充分履行该义务而支付或发生的一切损失、成本、罚金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可分割性与弃权 – Sec. 18
(a) 如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适用经有管辖权法院命令、法令或判决解释或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余条款不受影响,仍完全有效。
(b) 仓储方未要求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不构成对日后要求严格遵守该条款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弃权或禁反言。
(c) 本合同条款对存货人与仓储方双方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继受人及受让人有约束力;构成规范交存仓储方货物的唯一协议;非经仓储方与存货人签署书面文件不得修改。
留置权 – Sec. 19
仓储方对货物存储、保管的一切合法费用,以及垫款、利息、保险、运输、人工、称重、箍桶及其他与该货物有关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其他到期账户余额,享有一般仓储留置权。仓储方进一步对存货人在仓储方拥有或经营的任何其他设施中存储的任何其他货物的上述费用、垫款和支出主张一般仓储留置权。为保护留置权,仓储方保留要求货物发运前预付一切费用的权利。
权属单证 - Sec. 20
权属单证,包括仓单,经双方选择,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签发。
准据法与管辖 – Sec. 21
本合同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设施所在地州实体法管辖并据其解释,包括经该州批准的《统一商法典》第7篇,不适用其冲突法规则。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索赔或纠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仅向设施所在地州的相应州或联邦法院提起。
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排他性地分别适用美国、德国、哥伦比亚及中国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将由L.O. TRADING不定期修订和/或修改,所有变更自发布时生效。(2012年4月16日)
